关于中国旅行社业的几点思考
如果从1927年中国旅行社诞生算起,我国旅行社业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自1949年华侨旅行社的诞生算起,也已有半个多世纪;即便以改革开放为界,现代意义的旅行社业在中国也有27个年头了。在这几十年的发展中,我国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影响不断加强,然而与其作为旅游业龙头的地位相比,并没有实现其应有的突飞猛进、脱胎换骨,也并未发展成为旅游业、乃至国民经济中一个规范而成熟的行业。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行业形象欠佳的问题暴露得日益明显,而这些问题又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市场现象,如经营分散、实力太弱、部门承包、个人挂靠、门市部企业化、产品同质化以及员工行为异化等,因此我国旅行社业被人戏称为是“没大没小,没黑没白,没好没坏”。
如何让中国旅游业的龙头高昂,如何尽快改善中国旅行社业的现状,以下几个问题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关键。
思考一:“旅行社”,一顶昂贵的帽子?
我国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条例中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据国家旅游局统计,我国目前有10000多家旅行社,其中国际社1000多家(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600多家)。然而实际上,真正“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盈利性组织又何止这一万多家。根据学者魏小安先生的分析,我国目前从事上述业务的组织(不仅是企业)至少有以下八类:①旅游网站;②各类自驾车俱乐部、远足俱乐部等;③包机公司或票务公司;④中介,包括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中介和民航批准的票务代理等;⑤差旅服务公司和商务服务公司;⑥会展公司;⑦中央部委和地方的外事机构以及老干办;⑧旅行社。其中前七类企业或非企业组织所从事的就是旅行社业务,然而其性质却不是旅行社,既不需要像合法旅行社那样满足注册资金、质量保证金等《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也不需要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督。从事类似业务却面对不同要求,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不规范的做法,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例如目前中国出境游市场(特别是赴东南亚市场)出现的零/负团费的做法,最初就直接来源于这些不具有旅行社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大量不具备旅行社资格、不接受《旅行社管理条例》约束但却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机构或企业处在一个类似真空的管理区域,由于其进入成本低且不受行业管理的制约,因此常常成为不规范经营方式的“创新者”,短期内造成了旅行社业务经营中的不正当、不平等竞争,长期则为中国旅游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身分资质和实际业务的错位,使得“旅行社”这个身份,成为了一顶昂贵的帽子
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将管理的目光集中在旅行社而不是旅行社业务上,忽视了或者说无能为力地看着那些数量更多的非旅行社企业从事着和正规旅行社几乎没有分别的业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实际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机构和企业类型可能还会更多。如何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重新认识旅行社的业务特征和身份资质,调整旅游行政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是一个需要深思的根本问题。
思考二:公务旅游,不能染指的蛋糕?
按照既有的政策规范,我国大部分旅行社被排斥在公务旅游之外(有人提出在中国只能叫公务旅行,其实不管是公务旅游也好,还是公务旅行也罢,从旅行社业务操作的层面来看,二者是基本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