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导游李巧珍强迫内地游客购物,该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零团费”、“恶导游”、“强制购物”等旅游典型问题再次成为公众焦点。昨天,海淀法院法官提醒游客如何应对“恶导游”。
“恶导游”:拍下DV取证
有些导游为了挣更多小费、佣金、提成,通常会向游客索要小费,或要求游客购买一定数额的特定景区商品,如果游客拒绝,导游就会冷嘲热讽,恶语相向,谩骂或侮辱游客,甚至威胁不带游客到指定景点旅游。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人格尊严及名誉权,游客可以以违约为由状告旅行社索赔,但一定要记得用DV等摄像设备取证。
法官特别提醒,游客遭到侵权时,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旅游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仅救济财产利益,不包括人身及精神利益损害,游客只能要求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强制购物”:旅行社全额退还
安排购物往往是旅游服务的内容之一,但游客是否购物、购买何物、购买多少均由其自主决定,旅行社及导游不得干预。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让旅行社明确写明是否存在购物活动,如有购物活动安排应当在行程中明示购物地点、时间、次数等具体情况,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导游在行程计划之外另行安排购物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如果被迫参加且遭强制购买,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导游擅自安排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由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游客被迫购买的,旅行社应全额退还。
“零团费”:报名前先核实资质
当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吸引游客,实际上旅游过程几乎是全程购物,根本享受不到旅游乐趣。对此,法官提醒游客报名时,要注意核实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相关信息,包括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游经营资质,即是否有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等;旅游合同中对旅游内容及其他收费情况等内容是否清楚说明。旅行社如果以“零团费”为噱头,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游客有权撤销或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请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通讯员陈昶屹)